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鉴定标准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appraiser of safety of in-service tower cranes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基本内容及程序
3.3 鉴定评级标准
3.4 整机失效条件
3.5 子单元或构件失效条件
4 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1 机构检测的一般要求
4.2 起升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3 变幅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4 回转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5 顶升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6 大车行走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5 钢结构的解体检测
5.1 钢结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5.2 主要连接件的检测与评定
5.3 起重臂的检测与评定
5.4 平衡臂的检测评定
5.5 塔帽的检测与评定
5.6 过渡节的检测与评定
5.7 套架的检测与评定
5.8 上下回转支承架的检测与评定
5.9 驾驶室的检测与评定
5.10 塔身的检测与评定
5.11 底架的检测与评定
5.12 行走式塔机台车架的检测与评定
6 电气系统的检测与评定
6.1 电气装置的检测与评定
6.2 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与评定
6.3 操纵系统的检测与评定
7 安装后整机检测
7.1 机构的一般检查
7.2 钢结构的一般检查
7.3 电气系统的一般检查
7.4 安全保护装置一般检查
7.5 钢丝绳的外观检查
7.6 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7.7 结构试验
8 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评估
8.1 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评估
8.2 钢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3 机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4 电气系统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5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6 综合评定
8.7 检测鉴定报告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比较合理的鉴定在用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状态,加强对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管理与合理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的检测鉴定。
1.03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整体安全性鉴定的检查内容、检测方法及安全状态评定方法,确定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
1.04 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 引用标准
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17807-1999《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
GB/T 5031-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
GB/T 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GB 5972-200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4162-91《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
GB 11345-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T 6061-2007《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
GB/T 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 in-service tower cranes
依法生产合格出厂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2.1.2 构件适修性 repair-suitability of member
残缺或承载力不足的已有构件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1.3 鉴定单元 appraiser system
根据塔式起重机的构造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系统,每一个系统为一鉴定单元。如:钢结构、机构、电气系统。
2.1.4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可分的单元,一般按总成划分为若干个子单元即钢结构鉴定单元分为吊臂、塔帽、塔身等;机构鉴定单元分为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等;电气系统鉴定单元分为操纵系统、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
2.1.5 构件、零件 member、part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
2.1.6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塔机的安全。
2.1.7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2 符号
au 、bu、cu、du —— 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级;
Au 、Bu、Cu、Du —— 子单元或某些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au 、Bau、Cau、Dau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 、B、C、D ——整机的安全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应进行整体检测鉴定:
1 出厂8年以上的塔机;
2 资料不齐全,无法考证出厂日期的塔机;
3 塔机事故以后及主要结构件重新加工修复后的塔机;
4 经过暴风或破坏性地震以后的塔机。
5 塔机的使用超过说明书规定的工作年限或循环次数。如果使用说明书未作工作年限或循环次数的规定,则塔机使用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后,需继续使用的。
3.1.2 从事塔式起重机鉴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
3.1.3 首次申报鉴定之前,应根据本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不做表面漆),大修后自检,液压顶升机构,应请专业厂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然后申报鉴定。首次鉴定后,三年内再次鉴定不必全面大修。
3.1.4 解体检测不合格,不得安装。
3.1.5 首次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对该塔机建立台帐,记录各次鉴定后塔机的概况及更换、补焊的情况,供再次鉴定参考。再次鉴定不必按本标准第7条的要求做安装以后的检测。
3.2 基本内容及程序
3.2.1 内容及程序:
1 委托申请及受理
2 资料审查(查看说明书、合格证、备案牌、出厂及履历记录、故障记录、保养和修理记录、事故记录、事故报告等)
3 综合观察(有无明显缺陷)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4 分总成检测鉴定
5 提出整改意见
6 安装以后整机试验;
7 安全性分级;
8 综合评定;
9 鉴定报告。
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鉴定评级标准见表3.3.1。
表3.3.1 鉴定评级标准
层次 |
鉴定对象 |
等级 |
分级标准 |
处理要求 |
一 |
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u |
安全性略低于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使用 |
||
cu |
安全性不符合au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必须更换 |
||
二 |
子单元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u |
安全性略低于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使用 |
||
Cu |
安全性不符合Au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
||
Du |
安全性极不符合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必须子单元整体更换 |
||
三 |
鉴定单元
|
Aau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au |
安全性略低于A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可使用 |
||
Cau |
安全性不符合Aau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局部更换 |
||
Dau |
安全性极不符合A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鉴定单元必须更换 |
||
四 |
整机评级 |
A |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 |
安全性略低于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进行简单的维修、保养后可使用 |
||
C |
安全性不符合A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
||
D |
安全性极不符合A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
整机报废 |
上表中au 、Au 、Aau 、A级的要求见本标准第8条。
3.4 整机失效的条件(整机D级)
3.4.1 长期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整机完全失效(无需解体逐个构件进行检测):
1 对钢结构(吊臂、平衡臂、塔帽、过渡节、回转支承、套架、塔身各个子单元进行安全状态评定,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钢结构子单元失效或完全失效。
2 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事故,使塔式起重机结构、机构受到严重损坏,被具有塔式起重机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为已不具有适修性的。
3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时应报废。
3.5 子单元或构件失效的条件(Du级或du级)
3.5.1 机构重要总成(子单元)有:起升机构、顶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大车行走机构等。机构子单元失效的条件为(无需解体逐个构件进行检测):
1 机构在运转中有非正常偏摆、异响和非正常的振动现象,经确认发生耗损失效或退化失效。
2 齿轮、轴及轴承等主要零件严重磨损、损坏发生耗损失效。
3.5.2 钢结构重要总成(子单元)有:起重臂、塔帽、平衡臂、顶升套架、驾驶室、塔身和底盘(或台车)。钢结构子单元失效的条件为:
1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而且不能修复的应报废。
2 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标准节、臂架构件等失去稳定性时应报废。
3.5.3 电气系统子单元的失效条件为:
1 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u级)包括各限位装置,失效条件为: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2 电气装置(子单元Du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不良。
3 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开关盒(子单元Du级)等严重损坏、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4 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1 机构检测的一般要求
4.1.1 按3.5.1条判定的机构,如果不能直接判定报废,则需进一步进行检测与评定。
4.1.2 机构中主要零部件的更换宜采用原制造厂同型号的产品。
4.1.3 机构的评定以总体效果(起制动的平稳性、正反转的机械冲击性、噪声、振动、跳动等)为主。
4.1.4 机构零部件的检查要求
各机构根据总成自身特点分为若干零部件(组成部件)进行评定。可不进行零件拆分。
4.2 起升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2.1 起升机构分为: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滑轮、吊钩等部件。应检查起升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是否可靠。
4.2.2 电动机的检测评定:外壳完好,动力线接点接触良好,转动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工作可评定为au级或bu级,反之可根据情况评定为cu级或du级。
4.2.3 制动器的检测评定
1 制动器零件的报废条件,按GB5144第5.5.3条判定。
2 如果有三个以上影响制动性能的零部件需报废,则应重新更换一台制动器。瞬时式的制动器宜更换为非瞬时式。制动器或零部件更换以后,可根据其制动效果及工作平稳性评定为au级或bu级。
4.2.4 减速器的检测评定:外壳完好,传动平稳,无异响,能胜任正常工作可评定为au级或bu级,反之可根据情况评定为cu级或du级。
4.2.5 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
1 卷筒和滑轮的失效条件按GB5144第5.4.5条判定。
2 卷筒和滑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级。如果磨损量不到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规定的50%,可评定为bu级,超过50%评定为cu级。
4.2.6 吊钩的检测评定
1 吊钩的失效条件按GB5144第5.3.2条判定。
2 吊钩上不得施焊。如果吊钩钩体上有焊点,应报废。钩体更换以后,根据销子及吊钩装配结构的情况评定等级。如果吊钩仅仅是磨损,磨损量不到本标准第4.2.6条第1款规定的50%,可评定为bu级,超过50%评定为cu级。
4.3 变幅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3.1 变幅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滑轮、变幅小车等。应检查变幅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是否可靠。
4.3.2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按本标准4.2.2~4.2.5的规定评定。变幅机构必须安装制动器。
4.3.3 变幅小车上,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应可靠。
4.3.4 变幅小车的每一副车轮,均应设置断轴保护装置。断轴保护装置应可靠,焊缝应通过10倍放大镜检查。
4.3.5 变幅小车车轮组成的平面,其平面度的检测评定应按GB/T9462第4.4.10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4.3.6 小车变幅车轮的检测评定
1 车轮的失效条件应按GB5144第5.6.3条判定。
2 小车变幅车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级。如果磨损量达不到本标准4.3.6条第1款规定的50%,评定为bu级,超过50%评定为cu级。
4.4 回转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4.1 回转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大齿圈和小齿轮。回转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4.4.2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的检测评定按本标准第4.2.2~4.2.5条进行。回转机构应安装制动器。
4.4.3 大小齿轮的检测与评定
齿轮的失效条件:
1 齿轮有一牙齿轮断裂或破碎,其长度超过原齿宽方向的1/3;
2 齿轮轮毂破裂;
3 齿轮咬合或表面有剥落现象;
4 齿轮分度圆齿厚的磨损量已影响正常的啮合关系(测量或目测)。
4.4.4 大齿圈或小齿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级。磨损量不影响正常使用,可评定为bu级,磨损量达到影响啮合关系时评定为cu级。
4.5 顶升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5.1 液压顶升机构包括油缸、液压站、液压胶管等。
1 外观检查:顶升油缸缸体表面腐蚀程度检查;面板、底板、罩壳锈蚀程度检查;活塞杆镀铬层应无剥落或锈蚀;缸头、杆头应无裂纹,耳孔应无损坏;管件、液压站及液压锁的连接应可靠、无渗漏。
2 液压油的检查:油液变成灰黑色(含杂质或氧化)、乳白色(含水)、变稠(粘温性变差),均不合格。
4.6 大车行走机构的检测与评定
4.6.1 大车行走机构的驱动装置,分别由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行走轮组成。
4.6.2 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的评定应参照本标准第4.2.2~4.2.4条的规定,行走轮应参照本标准第4.3.6条的规定。
5 钢结构的解体检测与评定
5.1 钢结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5.1.1 按本标准3.5.2条判定的钢结构,若不能直接判定报废,则需进一步进行解体检测。
5.1.2 塔机钢结构的焊缝根据重要程度分为重要焊缝和一般焊缝。重要焊缝包括钢结构构件或子单元两端的接头焊缝或连接件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一般焊缝为构件或子单元中腹杆与主弦杆连接的焊缝或一些辅助结构的焊缝。重要焊缝及周围打磨大约100㎜宽地带应进行无损探伤, 一般焊缝用10倍放大镜检查。
5.1.3 钢结构分部件检测完成后根据检测的情况按本标准第8条评定等级。
5.1.4 解体检测要求:
1 钢结构分总成(子单元)或构件解体,凡是铰接、螺栓连接处都应拆开。应从结构构造的合理性方面着手检测。
2 塔机钢结构重要焊缝无损检测时,发现超标(超过Ⅱ级焊缝要求)裂纹,应根据受力及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再次产生裂纹的构件应予报废。
3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 各结构件应进行变形检测:主肢直线度不大于L/1000 ,结构件节间弦杆的直线度不大于L/750 (L 为所测杆件长度)。
5 钢结构各构件或子单元,检测时选择三个截面(两端、中部各一个截面),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三个截面的各主弦杆、腹杆的壁厚及规格。在每根杆上下左右各测一点,并记录。根据测量值确定腐蚀情况。并除掉锈斑,检查锈蚀深度。
5.2 主要连接件的检测与评定
5.2.1 螺栓、螺母的技术评定(检测结果纳入相应子单元评级)
1 螺栓的螺纹有倒牙、乱扣现象应视为失效;
2 严重锈蚀或螺杆弯曲变形的螺栓应视为失效螺栓;
3 所有螺栓禁止采取粘结、焊接等手段修复后再用。
4 重要受力部位连接螺栓的技术要求;
1)塔身标准节接头连接螺栓、底架连接螺栓、起重臂连接螺栓、平衡臂连接螺栓、必须逐一经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这些螺栓若需要重新购置,宜与原厂联系购买。
2)其余螺栓,必须逐一检查,确认无裂纹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更换。
5.2.2 铰连接销轴的技术评定(检测结果纳入相应子单元评级)
1 铰销轴表面锈蚀或有锈蚀麻点为失效;
2 铰销轴有裂纹或弯曲变形者,为失效;
3 塔机出厂后因某种原因需要重新添置铰连接销轴,应首选原厂产品。
5.3 起重臂的检测与评定
5.3.1 吊臂各节上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吊臂各节水平桁架主弦杆接头连接叉,必须进行无损探伤。
5.3.2 正三角形水平吊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或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20%以上,下弦杆必须按失效处理。如果磨损量在10%~20%,需继续使用,该塔机的使用性能应降低到60%~80% 。
5.3.3 水平吊臂下弦接头轴端挡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并检查挡板是否能有效约束连接销向内的窜动,下弦连接销孔是否变形等。若发现挡板有用螺栓固定的现象,必须整改成可靠的固定方式。
5.3.4 起重臂拉杆检查:
1 拉杆两端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2 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周围应进行无损探伤。
5.4 平衡臂的检测与评定
5.4.1 平衡臂臂根铰点焊缝、每节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5.4.2 平衡臂支承拉杆(索)的检查:
1 拉杆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2 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应无异常;
3 对于可移动的配重小车及轨道可参照本标准变幅小车及轨道的评定方法进行。
4 平衡重块,应无裂缝及缺损。
5.5 塔帽的检测与评定
5.5.1 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连接焊缝、塔帽根部与连接耳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检测;钢管型主肢顶部封头应良好,主肢内不能进水。
5.5.2 塔帽顶部与吊臂、平衡臂支承拉杆的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5.5.3 塔帽根部各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5.6 过渡节的检测与评定
5.6.1 过渡节上下连接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5.6.2 与司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5.6.3 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臂根铰点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5.7 套架的检测评定
5.7.1 上下顶升横梁与套架主弦杆连接的焊缝、上顶升横梁与油缸上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下顶升横梁与油缸活塞杆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测。
5.7.2 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连接的接头销子或螺栓、销孔或法兰盘应无异常。
5.8 上下回转支承架的检测与评定
5.8.1 回转支承架与上下结构的连接接头焊缝、上下盖板与侧板连接的焊缝、下回转支承外支腿与侧板连接的焊缝,均按重要焊缝检测。
5.8.2 回转支承内外圈螺栓逐一检查,发现问题更换整圈螺栓。
5.9 驾驶室的检测与评定
5.9.1 驾驶室与塔机钢结构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测。
5.9.2 耳板连接孔、连接件应无异常;
5.9.3 驾驶室内操作台手柄指示标志应清晰。
5.10 塔身的检测与评定
5.10.1 塔身子单元包括标准节、基础节、附着框。各节标准节、基础节两端接头螺栓套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测。
5.10.2 管状标准节、基础节主弦杆两端的封头应有效密封。主弦杆内应无积水。
5.10.3 发现标准节弦杆、腹杆接料,该节报废。
5.11 底架的检测评定
5.11.1 在同一个平面上的四个法兰盘的平面度偏差不应小于相互距离的1/1000。
5.11.2 法兰盘与底架架体连接的焊缝及所有焊缝均按重要焊缝处理。
5.12 行走式塔机台车架的检测与评定
5.12.1 台车架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检查。
5.12.2 箱形台车架及箱形支腿应无积水现象。
5.12.3 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不大于其公称值的1% 。
6 电气系统的检测与评定
6.1 电气装置的检测与评定
6.1.1 电气保护的设置应符合GB5144第8.3.1条的规定。
6.1.2 损坏的或接触不良的电气开关、控制器、接触器、照明等元器件应更换。
6.1.3 主电缆有破损、老化等缺陷,电线、电缆使用达五年以上,均应全部更换;
6.1.4 电缆、电线、接触器等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6.1.5 集电器
1 电刷和滑环的要求应符合GB5144-2006中第8.7.1条和第8.7.2条的规定。
2 电刷明显磨损后应当更换,电刷架如有变形、锈蚀、损伤,应更换。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3 滑环磨损后,允许车削加工,但不得小于原设计直径的95% 。
6.2 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与评定
6.2.1 安全保护装置的保护种类至少应满足GB5144第6条的要求;
6.2.2 各行程限位开关的动作应灵敏、可靠。当开关脱离接触时,应能自动复位;
6.2.3 检查各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与相应结构的连接点是否可靠,测力环本身不应有影响安全的缺陷;
6.2.4 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应可靠。
6.3 操纵系统的检测与评定
6.3.1 操纵系统是否符合GB5144第7条的要求。
6.3.2 操纵机构应满足GB/T9462第4.4.12条第2款的规定。
7 安装后整机检测
7.1 机构的一般检查
7.1.1 机构总成不得缺件,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7.1.2 各部件需润滑处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油道畅通,各部油嘴、油杯装配齐全。
7.1.3 传动机构各总成起制动和运转时平稳无冲击、无异常振动和异响,各密封处不得渗油、漏油。
7.2 钢结构的一般检查
7.2.1 表面宏观检查构件及焊缝有无裂纹。
7.2.2 各总成结构件轴心线直线度应小于L/1000 。
7.2.3 各总成结构件节间弦杆的轴心线直线度应小于L/750 。
7.2.4 各走台、栏杆等维护结构应无缺损,安全可靠。
7.3 电气系统的一般检查
7.3.1 开关动作应无异常,电气元、器件外观应无破损。
7.3.2 检查电气系统工作时有无异声、异味等不正常现象。
7.3.3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GB5144第8.1.7条的规定。
7.4 安全保护装置的一般检查
7.4.1 安全保护装置外观应无明显的变形或磨损、松动等情况。
7.4.2 保护装置触头的动作位置应恰当、正常。
7.5 钢丝绳的外观检查
7.5.1 钢丝绳外观应无不良缺陷,固定应牢固。
7.6 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7.6.1 现场连续作业试验按GB/T9462第5.8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6.2 对于轨道式运行的塔机,连续作业试验还应包括整机往返运行10m以上距离。
7.6.3 试验后检查各部件,不应有损坏及异常现象。
7.6.4 检查油池温升,齿轮减速器温升≤35℃,涡轮蜗杆减速器温升≤60℃。
7.7 结构试验
7.7.1 在塔身承受弯矩最大的截面上布置应变片测点,测试出自重产生的应力、额定载荷产生的最大应力和与之相应的另一个极值。
7.7.2 剩余寿命估算
用测出的自重应力和载荷应力叠加出测点的最大应力幅σmax和与之对应的σmin 。以此σmax作为疲劳许用应力值,根据GB/T13752规范中相关的公式和表格,可估算出该塔机的参考寿命和参考剩余寿命。
7.7.3 在额定载荷作用下,测定起重臂根部水平变位。起重臂根部水平变位应符合GB/T 17807第5条的要求。
8 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评估
8.1 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评估
8.1.1 构件或零件的安全状态评定等级见表8.1.1。
表8.1.1 构件的评定等级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 |
du级 |
连接构造 |
1、连接方式可靠,构造正确,工作无异常,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 2、探伤或检查未发现失效性裂纹; |
1、 构造方式有一定缺陷,局部存在构造隐患; 2、检测时发现局部有裂纹。 |
1、构件多处产生塑性变形; 2、裂纹无法修复或修复无意义。 |
变形 |
无明显变形或变形量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
局部有塑性变形。变形量高于规范要求值的10%以内。 |
构件整体变形或失稳,变形量超过相关规范值的10%以上。 |
锈蚀 |
有少量锈蚀,锈蚀深度 |
有50%以上锈蚀,锈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8%~10% |
大多数锈蚀,锈蚀深度大于原厚度的10% |
磨损 |
无明显磨损或磨损量小于原厚度的8% |
有明显磨损磨损量达到原厚度的8%~10% |
严重磨损或磨损量超过10% |
8.2 钢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2.1 钢结构的安全状态评定等级见表8.2.1。
表8.2.1 钢结构子单元的评定等级
子单元 (总成)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起重臂 |
1、 该子单元的2/3以上构件为au级,1/3以下构件为bu级; 2、该子单元构造方式正确,工作无异常,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
该子单元可以不经过整改即可继续使用。 |
1、 该子单元的2/3以上构件为bu级,1/3以下构件为au级; 2、该子单元构造方式正确,工作无异常,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
该子单元经过简单整改即可继续使用。 |
1、该子单元的2/3以上构件为cu级,1/3以下构件为bu级; 2、该子单元构造方式有一定缺陷,局部存在构造隐患;
以上缺陷经过维修、更换后可继续使用。若更换主要构件应做结构试验。 |
1、该子单元的2/3以上构件为du级,1/3以下构件为cu级; 2、该子单元失去稳定性;
以上缺陷若不具有适修性,应报废。 |
塔帽 |
||||
平衡臂 |
||||
过渡节 |
||||
司机室 |
||||
回转支承架 |
||||
顶升套架 |
||||
塔身 |
||||
底架(或台车) |
8.3 机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3.1 机构的安全状态评定等级见表8.3.1。
表8.3.1 机构子单元的评定等级
子单元(总成) |
Au级Bu级 |
Cu级 |
Du级 |
起升机构 |
1 机构转动平稳,无异响及异常振动、摆动; 2 机构内各零部件无损坏,磨损、锈蚀程度在允许范围之内。
该机构减速器仅需更换油池机油即可继续使用。顶升机构仅需更换液压油即可继续使用。如果能按原性能使用应定为Au级; 原性能降低10%以内,定为Bu级。 |
1、有不正常的异响、振动,可修复; 2、零件有局部损坏,或磨损超过标准要求,但能方便的更换局部零件;
以上缺陷经过维修、局部更换零部件、整改后可继续使用。 |
1、机构有严重的异响、振动,修复困难。 2、多处零部件损坏。不方便更换。
以上缺陷不具有适修性,不应继续使用。若继续使用必须整个机构更换。 |
变幅机构 |
|||
回转机构 |
|||
顶升机构 |
|||
行走机构 |
8.4 电气系统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4.1 电气系统安全状态评定等级见表8.4.1。
表8.4.1 电气系统子单元的评定等级
子单元(总成) |
Au级或Bu级 |
Cu级 |
Du级 |
电气装置 |
1 电器箱内布线整齐,各接头触点完好; 2 电气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3 电器箱防腐完好,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能达到≥0.5MΩ。电缆完好。 4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5 操纵系统操纵定位准确,标志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操作灵活、可靠;
该系统不用经过任何整改就能继续使用,应定为Au级;该电气系统经过整改就可继续使用,应定为Bu级。 |
1 开关动作无异常,布线整齐; 2 电气保护装置不齐全,能方便的维修、补充、更换局部元件; 3 维修后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能达到≥0.5MΩ。 4 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能补充齐全。 5 操纵系统操纵定位准确,标志不牢固,字迹不清楚。需重新标示清楚;
以上缺陷经过维修、局部更换、补充元器件,整改后可继续使用。 |
1 电器箱接线混乱,原件老化,箱体锈蚀深度超过原厚度的10% 。 2 电器保护装置不齐全。 3 三个以上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不起作用。 4 操纵系统定位不准确,标志不清。
以上缺陷若不具有适修性,应报废。若需继续使用必须整个部件更换。 |
安全保护装置 |
|||
操纵系统 |
8.5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5.1 鉴定单元安全状态评定等级见表8.5.1。
表8.5.1 鉴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鉴定单元 |
Aau级 |
Bau级 |
Cau级 |
Dau级 |
钢结构 |
各子单元级别均为Au级 |
子单元级别为Au级、Bu级 |
子单元中有一个最低的级别为Cu级 |
有一个以上的子单元为Du级 |
机构 |
各子单元级别均为Au级 |
子单元级别为Au级、Bu级 |
子单元中有一个最低的级别为Cu级 |
有一个以上的子单元为Du级 |
电气系统 |
各子单元级别均为Au级 |
子单元级别为Au级、Bu级 |
子单元中有一个最低的级别为Cu级 |
有一个以上的子单元为Du级 |
8.6 综合评定
8.6.1 塔式起重机安全性能检测评估,应分别评定钢结构承载能力、机构状况、电气系统的完好程度三个方面的等级,再结合结构试验的变形情况及剩余寿命的估算,综合评定塔机安全性能的等级。见表8.6.1。
表8.6.1 在用塔式起重机总体安全性能等级的综合评定
等级 |
分级标准 |
使用要求 |
A级 |
1、钢结构鉴定单元为Aau级,机构、电气系统鉴定单元不低于Bau级; 2、额定载荷作用下,臂根铰点位移量在标准允许范围内。 3、未超过额定载荷估算的疲劳寿命。 |
可按原性能的90%~100%使用。 |
B级 |
|
可按原性能的80%~90%使用。 |
C级 |
1、钢结构鉴定单元为Cau级,机构、电气系统为Dau级 2、额定载荷作用下,臂根铰点位移量超过标准允许范围。 3、未超过60%的额定载荷估算的疲劳寿命 |
可降低独立高度,按原性能的60%~80%使用。 |
D级 |
钢结构鉴定单元为Dau级 |
不能继续使用,应报废 |
8.7 检测鉴定报告
8.7.1 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塔机的品种、规格型号;
2 塔机的制造单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3 塔机产权单位;
4 塔机整体情况概述;
5 钢结构的检测情况;
6 机构的检测情况;
7 电气系统的检测情况;
8 结构应力及刚度的检测情况;
9 安全等级的评定;
10 鉴定后的使用性能表;
11 结论及建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